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实行合议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客观方面,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史具有特殊复杂性的。
2、主观方面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其鉴定领域也是有着差异的,鉴定的过程中,专家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形成该事实的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一系列的规定,不仅这些,在其他方面也是存在着认识上的不一致。经分析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绝对不能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结论。应该在充分的讨论上,通过表决来确定鉴定结论。
3、合议不仅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鉴定专家在履行其义务的时候,不得以年龄、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当遵循地位平等,权利相同的原则。他们享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是同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这些权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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