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绑架罪如何认定共犯
绑架罪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细述如下: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都是有预谋的,共同策划绑架的对象、时间、地点、采用的方式等,只要事前通谋并参与了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就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认定的时候就要注意其当事人犯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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