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须与兼职员工签订劳动协议
时间:2023-08-28 20:30:26 3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否必须与兼职员工签订劳动协议

兼职人员的劳工合同看双方意愿,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是作为个人这一方面最好还是签的比较好,免得有什么纠纷。工资方面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入账,达到个税要求的按程序代扣代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兼职中没有这个要求。

2.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兼职如果是非全日制劳动可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否则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比如《民法典》。

3.解决争议的办法不同。劳动争议必须提起仲裁,兼职争议不用。

4.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兼职协议可能是劳务关系,或者是委托关系,不一定。

三、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兼职合同有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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