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安置房的位置、面积、货币补偿的标准等因素,导致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短时间内往往无法达成协议,而部分征收单位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便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下发《违建认定通知》,从而让被征收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对于此种情况,被征收人是否只能选择过低的拆迁补偿,签署协议呢?晏清律师带大家看一则小案例,就会明白被征收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基本案情:任先生房屋被纳入当地拆迁项目的征收范围,但因迟迟无法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xx市规划局xx分局于2019年1月发出《关于xx村任xx加盖部分违法建设认定的函》,称任先生房屋存在屋顶加盖情况,其中二层以上不含二层为加盖部分,加盖建筑面积约264㎡,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xx市执法局于2019年1月以任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立案。2019年1月,xx市执法局向任先生进行了询问,并于当天对任先生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向任先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任先生限期拆除加盖部分房屋。2019年2月xx市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2019年2月12日xx市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核实,任先生实施以下违法行为:在位于xx处屋顶加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于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任先生不服该决定,认为该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遂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本案所涉争议系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征收单位与任先生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由xx市规划局xx分局将任先生所有的位于xx处房屋二层以上加盖部分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建议对加盖部分予以拆除。在违建认定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中均未载明涉案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而违法建设的建设时间涉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故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任先生的建设行为发生于2000年,不存在《xxXX街道XX村拆迁通告》发布后突击加建的行为。综上,行政处罚决定明显是以拆违促拆迁,行政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xx市执法局2019年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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