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在法律层面已不再被视为劳动工作者,因此,如果选择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活动,将无法被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被视作劳务雇佣关系。劳务雇佣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签署劳务合同所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联。这种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订立。在适用法律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主导。
至于劳务关系的建立及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则需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具体而言:
1.在主体资格方面,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均为法人或者公民,也可以其中一方为法人,另一方为公民。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既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2.劳务雇佣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并不涉及到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3.劳务雇佣关系的成立基础源于民事法律规范,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在劳务雇佣关系中,可能出现的责任类型通常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超龄农民工下班被撞属属工伤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龄农民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后遭遇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标准。
第二点原因在于,按规定农民工一旦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龄界定,便不再被视为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仅能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这样的情况无法按照工伤来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农民工步入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他们将不再被视为劳动工作者。如果选择持续参与某种职业活动的话,届时形成的将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这种劳务雇佣性质的合约可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可以自由地商议并确定具体的内容与形式,无需涉及到社会保险以及人身依附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违约行为、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处理也将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至于双方是否需要签署书面劳务合同,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