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生活中,子女因处于不同时期,对其生活环境要求亦不一样,故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约定因环境变化而无法再适用。就此,其中一方可因子女的需求、抚养子女一方目前的现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案例]
2010年9月,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陈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小(化名)。2012年3月,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2012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婚生男孩张*尚在哺乳期,小孩判由被告陈某抚养。2013年4月22日,原告张某以婚生男孩张-小已满2岁且自己比被告陈某有更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张-小的抚养关系。被告陈某表示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张某无法证明张-小与陈某在一起生活明显不利于张-小的成长;相反,若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张-小的成长。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全文4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