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扶养关系变更的问题
时间:2023-07-27 09:00:24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是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变更的条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

谈变更扶养关系

[导语]

生活中,子女因处于不同时期,对其生活环境要求亦不一样,故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约定因环境变化而无法再适用。就此,其中一方可因子女的需求、抚养子女一方目前的现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案例]

2010年9月,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陈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小(化名)。2012年3月,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2012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婚生男孩张*尚在哺乳期,小孩判由被告陈某抚养。2013年4月22日,原告张某以婚生男孩张-小已满2岁且自己比被告陈某有更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张-小的抚养关系。被告陈某表示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张某无法证明张-小与陈某在一起生活明显不利于张-小的成长;相反,若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张-小的成长。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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