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改变扶养关系。扶养人的变更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应当依法支持未成年兄弟姐妹;
2、成立扶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父母死亡时,兄弟姐妹没有成年,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弟姐妹成年后,祖父母失去了赡养能力,所以对未成年兄弟姐妹的赡养义务由祖父母改为兄弟姐妹。
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哪些条件成为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成为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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