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第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第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第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以上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哪些是属于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一般来说,自诉案件是要根据受害者自己到法院进行起诉,然后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并且追究被告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需要掌握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者是财产权利等,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才能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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