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仲裁代理人包括4种: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
律师作代理人:提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仲裁工作人员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近亲属作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全文2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