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定一、案件重审:2009年10月,原告王在北京一家石材生产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天,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1月2日清晨,王在工作时被叉车车身掉落的石块击中,导致四根指骨骨折。公司安排王以“杨军”的名义住院。解雇后,王不再被承认为其雇员,否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并停止支付王的工资。被告辩称,王是其公司一名雇员的亲属。他在公司宿舍住宿,在公司食堂用餐。王的受伤是由他醉酒摔倒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他要求法院驳回王的上诉。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他的请求被拒绝,因为他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2010年7月,王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每次以现金支付王的工资,公司没有留下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也没有为王支付社会保险费,并且没有任何招聘和出勤记录。然而,王向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了该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后来,由于工资问题得到解决,申诉被撤回。根据王的申请,法院前往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相关调查记录,并撤回投诉申请。记录显示王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审判结果:
根据获得的证据,法院认为王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决定确认王与该公司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官说: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建立的,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花名册)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III)员工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IV)出勤记录;
(V)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该条款采用列举法,是一项开放性条款,表明任何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可以被法院接受。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相关调查记录以及法院根据申请从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得的申诉撤回,可以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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