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部门谁监督
时间:2023-06-07 20:12:16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认定部门谁监督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属于普遍管辖。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管辖形式。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3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这种管辖规定,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监察管理,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对用人单位的投诉,还可以节省人力、财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由于各地的用人单位分布的不均衡,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布局不均衡,难以作出明确的级别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了一个授权性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同一用人单位,两个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都认为自己有监察权而产生争议,由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认定工伤的流程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三、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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