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否决了赔偿申请,被保险人有必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相关证据。依据现行《保险法》中的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必须向保险方递交与发生保险事故有关的具体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然而,并非每种情况均需提供确凿证据。假设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对此作出赔偿,乃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未对该损失进行规定,或者保险有效期已经失效,那么在此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则无需再额外提供任何证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法可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
2.《保险法》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大小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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