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各样的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总是让夫妻之间的最后一点情分不复存在。
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婚前盖的房子,婚后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如何分割呢?
案例简介
李雷与2003年继承了母亲遗留的一套平房。
2006年6月,李雷与韩梅梅结婚登记。
两人都居住在李雷母亲遗留的房子里。
2008年,由于城市改建,李雷母亲遗留的那套房子被拆迁,直接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因此获得拆迁款100万元。
2009年,李雷从银行卡取出了60万元预买一套商品房,可没有选到合适的户型。
李雷就把钱存到妻子韩梅梅账户上,夫妻两人一起到处看房子。
最后看中了一套郊外的两居室,房子登记在了李雷名下。
2012年,韩梅梅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商品房和剩下的40万元拆迁款。
但李雷称购买的商品房和40万元属于个人拆迁款,不能分割。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婚后购买一套商品房,韩梅梅证明了钱款是从女方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的,李雷无法证明该款项是个人所有。
而韩梅梅认为李雷存到自己名下就是给自己的赠与,房子登记在李雷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房屋归李雷所有,李雷给付韩梅梅30万元补偿款。
剩余拆迁款40万元归李雷所有。
夫妻婚后一方所得的房屋,婚后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原则上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
但拆迁考虑到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说配合拆迁而给的补偿等。
由此获得的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享有一定的份额的。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补偿款补偿或者实行异地安置。
该案件中,李雷的补偿方式是补偿款补偿。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
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
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
李雷有这座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该房屋所代表的财产权利。
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
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信金国律师认为,基于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李雷个人所有;
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话)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分割。
在本案中,李雷把拆迁补偿款存到韩梅梅名下,并用该款购买了一套房产。
因为无法证明不是赠与,只是存到了妻子名下而已,
在庭审中,韩梅梅坚持认为李雷其行为是属于赠与。
因此如果以韩梅梅名下的财产购买,但登记在李雷名下,法院仍会认定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韩梅梅承认该房屋是李雷的个人存款购买的,那么该房屋就为李雷的个人财产。
李雷既然证明不了该房屋是用自己的拆迁款买的,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韩梅梅有权分割。
信金国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后是以什么样的形态转变(如拆迁款,换房等),都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如果双方有协议或者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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