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女方买的房子,那么房屋的产权是属于女方的私人财产,男方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但是如果男方装修的话,只要是有足够的证据是可以的分一部分装修费用的。
韩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20万元的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不久其和汪先生相恋并准备结婚。考虑到汪先生并无自己的房屋。韩女士决定将其新购买的房屋作为新房。于是汪先生主动出资8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之后俩人完婚。两年后,俩人决定离婚。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系韩女士的个人婚前房产,汪先生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实际上通过添附使韩女士的房产得到了升值。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俩人离婚后,该房产仍作为个人财产归韩女士所有。此时韩女士的获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据,因此,韩女士应将汪先生的8万元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务向汪先生返还。
离婚律师特别提示: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上述案例只是作为具体个案的处理情形。如果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并由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当然,如果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结婚前女方买的房子,如果是付的全款,那无疑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房子归女方,但要对你公道补偿。装修房子的款项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只要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定的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装修款是女方婚前财产列支,那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装修款是女方在婚后约定的,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部份列支的,也不属于共同财产。虽然男方在装修上出了力,那属于夫妻互助义务范畴。一样,女方做家务或做其他事,也不可能向男方收取费用。所以,去计较这事没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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