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有一处60平方米的房子,2012年8月立下代书遗嘱,把房子留给长女林某,某法律服务所两位工作人员参与见证,肖某和见证人、代书人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并拍下照片作为凭证。
2013年4月,肖某去世后,林某要房子却遭遇弟弟林某某反对。林某某认为,根据照片与书面证据遗嘱比对,用肉眼可以看出该遗嘱不是一份。立遗嘱时,也没有立遗嘱人与见证人之间询问笔录,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鉴于上述疑点存在,很难让人相信其真实性,所留遗产应法定继承。
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由代书人书写,照片显示肖某签字,见证人、代书人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该代书遗嘱有效,房屋应归林某所有。考虑林某某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且离异,虽然有一定收入,但其监护人系在校就读学生,林某某依法应分得一部分遗产。法院判决住房归林某继承所有,林某给付林某某继承房屋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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