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太高违约金需要结合损失的实际数额才能确定,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卖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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