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无疑属于一种典型的私权,也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之中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隐私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显得相当尴尬和被动。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或姓名权等为诉因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现状令人匪夷所思而又颇感无奈。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可谓司空见惯,尤其是近来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个案令人触目惊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新疆石河子某妇女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妇科检查时,在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竟然被当作教学活标本,被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观摩身体各部位。无独有偶,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一起典型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件,余某在一次例行的血清检测中被疑诊为HIV阳性(艾滋病),由于医院非但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反而泄露了病情,余某患艾滋病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她所在的城市,致使余某遭受了来自方方面面流言蜚语的袭击。尽管后来查出确系误诊,余某洗清了污点,但余某的精神和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余某愤然起诉,提出了赔偿47万元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实退一步讲,即使没有误诊,医院擅自泄露患者的疾病隐私也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应有之义,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医疗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中予以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缺憾显然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依我之见,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是纯粹的民法问题,同时还是关涉尊重基本人权和保护私域的宪法性问题。因而,隐私权的立法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将来出台的《民法典》必须填补隐私权保护的空白,在条件成熟之时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另外将来修改宪法时应当增加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条款,使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在宪法文本中争得一席之地。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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