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是否需要送达申请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查实相关证据认定申请成立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但是并没有规定需要向申请人送达支付令,实践中一般也是不送达申请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支付令申请向什么法院提出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4、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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