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死亡墓地待遇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3-31 16:41:07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因工死亡

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为2226元),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三、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可能支付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基金可能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单位可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均为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7年是4699)。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期满或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基金可能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单位可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均为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7年是4699)。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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