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住人同意,公房使用权转让是否一定无效?
时间:2023-06-25 17:11:25 2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由于公房的性质是一种国家福利,这种福利不仅是给予承租人,也是给予同住人的,未经同住人将公房使用权转让是对同住人权益的侵犯,所以原则上应认为是无效的,但特殊情况例外。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况:1、原同住人已搬离公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这表明原同住人是以搬离的行为对公房承租权转让进行了认可,这种情况下可认为同住人已同意,因而转让有效。如果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是基于原承租人的欺诈、协助、诈骗等的,那他可以向原承租人要求赔偿。2、受让人尚未实际入住公房,仍居住在内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经过其同意而进行了转让,或者在同住人已搬离的情况下,同住人有证据证明搬离是基于承租人的欺诈导致的,这时,这种转让就是无效的。受让人的损失可向承租人(即转让人)主张。由此可见,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公房使用权转让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受让人是否已“入住”(特别要注意的是,入住与交房的时间点是不一致的,入住是指受让人已实际居住,交房是指受让人拿到钥匙,交房是入住的前提,两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因此,即便受让人拿到了钥匙但还没有住进去,这也不能叫“入住”)。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入住,转让就是无效的,受让人的损失可向承租人(即转让人)索赔。如果已经入住,本着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目的,转让就是有效的,同住人的损失只能向承租人索赔。

一、公房拆迁补偿有什么依据吗,如何分配补偿款

1、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2、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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