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儿童在商场受到的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去商场购物。商场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商场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用而事先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店方在未与摄影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责任,是一种单方面免责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格式条款为惰性条款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车间通知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场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包括商场相关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商场有义务给予安全提示,必要时予以隔离。对于有孩子的消费者,还有照顾孩子的义务,包括让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防止孩子的危险行为。虽然家长是由受伤孩子看管,但由于设施原因,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商场也没有设置提示,这超出了家长的监控能力,商场在此事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可依法向商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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