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一家四口为江苏省某市A区大同镇大厂村一组的村民。1996年1月5日,夏先生代表全家承包了大厂村一组的8.5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某市A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2008年1月21日,夏先生一家迁往A区大同镇他村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在夏先生一家迁走后村委会将夏先生承包的土地临时分配给了同组王先生耕种。2008年7月23日,大厂村村委会与某市今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喜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由今喜食品公司在向大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后,征用大厂村的旱地99.6亩,其中包括夏先生承包的7.16亩土地。大厂村一组在向承包土地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夏先生一家发放。夏先生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要求补发土地补偿款,但村委会以夏先生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发放。
夏先生和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找到了德凯律师团寻求帮助,德凯律师团经过深入研究案情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帮助夏先生索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其起诉的主要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经营承包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本案中夏先生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大厂村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夏先生一家在大厂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德凯律师团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夏先生拿到了土地20余万的土地补偿款。
德凯观点:农民落户到城市,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的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说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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