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法条的规定中,伪证罪是不包括被害人的。但是有观点认为,对于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应作狭义理解,应包括被害人在内。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证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作为直接被侵害的对象,了解案件的经过,从这一点来看,被害人在广义上属于证人范围。所以,被害人如果作了虚假陈述,且其主观上也是为了陷害他人,就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种: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为图报复,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话,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不构成犯罪
有观点认为,被害人行为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但由于现行刑法未明确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害人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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