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后,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进行破产和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一、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能力的财产处分。
(2)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入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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