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意:
(1)申请往香港、澳门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港澳配偶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凡是1994的2月1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其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分居年限认定,是以长子(女)的出生时间往前推一年为分居时间,长子(女)血缘关系认定凭DNA确定(DNA检测具体由省公安厅安排);
(3)携带收养儿童(参照《照顾养父母及未成年投靠养父母怎样办理往港或澳)的须知内容;
(4)携带非婚生儿童,申请人需提供由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接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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