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以上就是对《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修改有哪些的相关解释。《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相关租赁期限进行计算,如果该期限超过了二十年,则该租赁合同则会被视为无效。在这之后可以跟另一方续签,延长租赁期限。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签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三)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四)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五)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六)租赁合同的期限;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是怎样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瑩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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