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某些当事人未能切实履行其在所签订合约中的义务或遵从了合约规定却未能达到合同应有的标准时,那么他们将会立即面临违约责任,这其中可能包含着诸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施措施进行应对、承担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形式。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试图追回的欠款纠纷关系到合约履行,他们通常有权向债务人索求逾期利息,作为对违约责任的补充,除非在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规定。
因此,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是可以考虑追加利息的,但具体是否要追加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都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并且这个规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主张逾期利息。
反之,如果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主张逾期利息,但这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由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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