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一不能履行其应尽之合同义务或执行合同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未达到约定水准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其因该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些损失不仅包括了因违约所直接引发的损害,还涵盖了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之后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
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为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债权人便有权利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将此视为损失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成功追回欠款之后,债权人有权主张利息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
关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但是必须确保其数额不会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逾期利息的条款,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无此类规定,则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计算逾期利息。
总而言之,在成功追回欠款之后,债权人有权主张利息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然而利息的计算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的损失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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