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可以上诉的,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单独审理,从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核。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自上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受理,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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