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行政诉讼中,单纯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增设简易程序,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本文从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迫切性、适用范围、所遵循的程序及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想
在我国,根据诉讼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行政诉讼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庭前进行调解。如达成一致协议,制作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可开庭审理。
四、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简易程序规定的审理期限较短,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无论对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均是有利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处理,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比较有效地杜绝了“行”转“刑”案件现象的发生,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宋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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