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鉴模式和实践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方式的规定,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已较为成熟和完善。刑民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刑民诉讼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都是一种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三者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运行机制等许多方面均具有共通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完善的立法规定和成熟的制度设计,已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刑民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为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借鉴和实践基础。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案件不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浩如烟海,而且行政行为本身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确保案件质量,1989年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时并未设置简易程序。但早在1986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度;案情简单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该规定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更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模式相冲突,但在二十多年前就能为最高司法当局所关注,说明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模式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随着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深入,完全可以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将简易程序制度确定下来。
二、实践经验和业务保障
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易于认定,难度在于行政案件的处理大都涉及到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正确把握政策精神,这是行政审判的最大障碍,也是我们需要攻坚的堡垒。但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已覆盖绝大部分行政领域,长达20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已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从2001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法官法,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的准入标准,确立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职业开始向专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加之近年来大力倡导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司法改革,更加提升了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荣耀感。法律修改及司法改革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保障。据调查,笔者所在地区六个基层法院共配备专职、兼职行政审判人员20人,其中审判长8人,独任审判员8人,书记员4人,学历均为大学学历以上,专业均为法律本科。与20年前的行政审判人员相比,不论文化程度、学历水平还是专业知识、理论功底,均有天壤之别。对于简单的行政案件,熟练驾驭庭审,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已不成问题,完全能够独立承担简易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在不断简化。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供了改革的动力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诉讼程序相对于诉讼目的更加科学与合理,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程,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确定为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后,符合条件的法院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简单的行政案件,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全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验证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并为其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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