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几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无效。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相分离的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达指定地点,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2)事后收缴不当难以实施;
(3)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难以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款全部或者部分退还行政处罚机关。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每日罚款的百分之三;
(2)依法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冻结的保证金抵减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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