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
时间:2023-05-07 16:54:16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地级以上市(含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清算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清算案件受理费按总额收取第三条根据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不得召开,或者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不能达到法定多数,不能作出有效决议,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的,第四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其他有关股东为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受理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组织原告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调解>经调解,公司其他股东愿意购买原告股东股份并就转让价款达成协议的,应当调解解决(另一意见:第二款补充如下:人民法院调解后,认定公司其他股东愿意购买原告股东的股份,但未能就转让价格达成协议,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或者驳回起诉请求的判决公司解散对提起诉讼的股东和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股东恶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驳回诉讼,公司就原告股东诉讼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公司解散后,有关公司债务的民事诉讼,仍以公司名义进行。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在解散事由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起诉讼的,清算组负责人应当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公司侵占法人财产的,在被侵占财产的份额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它占有了它的财产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清算义务的,造成公司财产的折旧、损失、灭失和其他实际损失的,本规定第十条股东、董事人数超过两人的,应当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担对外责任后,一人以上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董事要求赔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与合营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担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

第十二条交易对象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知道公司已经解散,但仍与其清算相关的经营活动无关,第十三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公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关于清算组成员应当对清算组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请求第十四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准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重新核准。债权人对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就未决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第十五条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成前要求清偿。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以分配所得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有过错的除外。股东在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司在清算中不清偿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十七条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时,可以通知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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