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时间:2023-04-12 18:42:43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公司法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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