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一、二、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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