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内经济环境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新兴经济实体不断涌现,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市场变化,公司法是规范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的重要法律。最近的是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号何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已由国务院第17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公司法司法解释要点(四)》该解释共有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等五个方面,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在决议效力方面,《解释》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不成立决议的行为,与决议无效行为、撤销决议行为共同构成“三分法”模式;明确了决议有效时原告的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时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并规定撤销决议的原告应当具有起诉股东资格;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与决议所依据的善意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和其他文件的权利。为依法加强对股东合法知情权的保护,《解释》列举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存在的不当目的,明确了公司行使拒绝权的界限,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使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并规定股东聘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协助检查,解释积极探索和完善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进行司法干预,从而纠正公司自治的失败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条9月1日起施行,2017年,第四次司法解释从决议效力的角度明确了决议不成立的诉讼,从股东知情权的角度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决议、会计账簿等档案信息的权利,在利润分配方面规定,大股东不分配利润,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被侵害的股东可以请求司法介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四)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文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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