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购买期房进行退房的,应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开发商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开发商需要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并由违约的一方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买期房注意四种风险
对消费者来说,购买期房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这不利的一面主要表现在购买期房时的四大风险上。
风险之一:房屋延期交付使用的风险,包括使用居住功能无法体现和属于投资性购房者延迟收取投资回报时间,也就是延迟回收利息及利润的时间。
风险之二:房屋内在品质变换的风险,发展商由于市场信誉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原因,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设施配套、建筑装饰材料等进行了与购房协议内容不符的调换或延迟使用,使购房者蒙受损失。
风险之三:房屋权属证件无法按期得到的风险。有的期房项目有可能无法按期获得整个项目的房屋权属证件,购房的业主也由此可能导致产权再转让无法实现或抵押融资受阻的风险。
风险之四:房屋"烂尾",也就是最大的风险。即由于各种原因,使正在建设的项目停工或无法继续建设,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的风险。
作为消费者,如何能买到自己满意的期房,而又尽量减少期房的风险呢?要做到这些,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该做到以下三项注意:
购买期房前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中介机构对所购房屋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客观评估,如果市场潜力不被看好,切不可轻易买期房,以免上当受骗,为他人做嫁衣。
购买期房前要委托所信任的中介机构对开发商资质、信誉度进行调查。对于资质好的开发商而言,仅从自身的品牌出发,也不会让项目"烂尾"。
而对于那种资质和信誉都一般的甚至不好的最好要小心谨慎,甚至不买。在签订购房契约阶段要委托律师对购房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尽可能增加更为详实的补充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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