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手续办理之时,原本由夫妇共同日常生活所需产生之欠款,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其还款责任。
若是此款项为某人个人社会行为而欠下,那么其还款的责任应该由其本人独自承担。
在此种情况之下,所谓的“共同生活引发的债务”,实际上指的就是夫妇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或者履行对父母子女等长辈的孝敬或抚养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然而,例如某一段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的赌博债务未能用于支持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及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这样的债务就被视为是这一方在不合理的个人消费之上的负债,它无法被归类于夫妇共同负担的债务范围之内,因此,该笔债务理应由这位负有赌债的那位当事人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其配偶不应成为该项债务的替代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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