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及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有哪些
(一)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二)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三)羁押期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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