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是否应该对酒后驾驶做认定引争议
时间:2023-05-03 17:43:20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凡是开过车的人都知道,酒后驾驶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也是保险法明确不予理赔的行为。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说明是否酒后驾驶,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最近,这样一起案例引起了业内的争议。

事故书未认定是否酒后驾驶

2008年7月25日,车主李-梅(化名)在辽宁省建昌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出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梅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车辆形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梅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保险: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基本保额30万元,吉利相伴两全保险两份,基本保额分别是50万元和10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之和给付福如东海险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之和两倍给付吉利相伴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家属于是提出15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面对索赔,保险公司做出了不予赔偿身故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理赔决定。理由是,事故发生后经被保险人家属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抽取了李-梅心脏血样,共同送至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检验结果是李-梅的送检血样每100毫升有乙醇40.9毫克,属于酒后驾驶。

李-梅的家属于是提起诉讼。庭审中,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投保人家属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部的有关文件也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公民个人委托的与诉讼有关的鉴定。因此,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没有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合法。

保险公司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是否违规,应全面认真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的有关文件,两个文件要求的是,不受理公民个人委托的与诉讼有关的鉴定,保险公司方面委托葫芦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是理赔结论前的检测,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

日前,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建昌县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李-梅系酒后驾驶,虽然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测结果是血液中含有酒精,但鉴定机构为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并非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份检验报告不是惟一的排他性结论,法院无法作出认定。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履行赔付责任,赔付保险金150万元。

是否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已经提起上诉。记者在交警部门了解到,法律上没有必须对交通事故肇事者进行强制酒精检测的规定。是否检测酒精含量,主要取决于界定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需要:如责任归属十分明确,则没有必要进行酒精检测;如事故责任归属未确认或者通过目测、外观、气味可以判定是酒后驾驶情况下,一般会考虑采取酒精含量测试方法,检验结果也会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载明。

这一判决也引起了保险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一家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强制检测酒精的权利,也不具有单方申请鉴定的资格。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几乎很少有鉴定机构符合要求。”

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确认交通事故者应承担责任划分的结论,不是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最终确认。事故认定书没有载明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的结论将对保险业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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