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留置时间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而言,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如何折抵?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刑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计算;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留置期满或者赦免以后计算。
具体而言,管制刑的留置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二分之一。因此,在计算留置期限时,应先将原判刑期折抵,再根据规定计算出管制刑的留置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在计算留置期限时,应将其最高刑期折抵。
总之,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如何折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折抵刑期是留置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在计算留置期限时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最高刑期的限制。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分别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二分之一和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在计算留置期限时应将其最高刑期折抵。司法机关应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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