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执行以后是没有期限的,一般中止事由在消失之后会立即恢复。通常只有申请人对于自己的民事实体的权利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是有权进行处分的,申请人同意了被执行人可以暂缓进行履行义务的,法院应该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中止该执行。如果是案件之外的人对执行的标准提出了明确理由异议的,也有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准或者是对案件进行重审的情况,可以对原判中止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费用是多少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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