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条款可以排除专属管辖吗
当两方已就仲裁事宜达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且若在有一方提出诉讼之时未曾声明相关仲裁协议的存在,则另一方可在开庭之前援引此仲裁协议,从而排除法院对此案的专属管辖权限。
若在开庭之前,另一方未能就法院受理此案提出异议,则将被视作其自动放弃了仲裁协议,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此案。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乃为前置程序,即任何劳动争议均须先行通过劳动仲裁进行处理,如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者,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种情形之下,劳动仲裁条款往往无法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原因在于劳动仲裁仅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环节之一,并非最终的纠纷解决途径。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二、仲裁开庭可以申请延期吗
在仲裁庭审环节中,当事人享有申请延期的权利。
倘若存在正当理由,他们可在正式开庭之前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的申请。
至于是否批准延期,这将依据仲裁庭对具体情况的评估与判断来作出决定。
各位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延期的具体时限以及相关条件可能因为仲裁规则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接获开庭通知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若当事人无法按时提出延期申请,仲裁庭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关于延期的具体条件及程序,通常会在仲裁规则中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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