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专属管辖吗,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时间:2022-06-13 14:15:34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仲裁无效的情况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被胁迫等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条款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专属管辖吗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二、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仲裁条款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有效吗

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无效不会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n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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