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可排除约定的仲裁条款吗
时间:2023-08-01 16:25:17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所适用的级别管辖是不可以排除双方当事人在先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吗

当事人可不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争议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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