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租赁纠纷
时间:2023-06-21 18:53:28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红红火火的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眼下已占到购买房屋数量总额的五成以上,新上海人、国外来沪人员、年轻的白领和来沪打工者等各阶层成员是租赁市场的主力。但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诉讼纠纷,逐渐成为了法院房屋类受案大幅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法就是起诉。在起诉之前当然应该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话,起诉的时候要准备好民事诉讼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材料,应该到房屋所在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管理作用

分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

(二)了解掌握租赁市场的基本行情;

(三)监督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

(四)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达到规范和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公租房能够继承吗

公租房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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