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人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此类鉴定费用,而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时需要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没有单位的被鉴定人则需要支付全部费用。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而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则由申请方负担。
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预付,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需要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四、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则其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药品费用等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根据该法规,如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鉴定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则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如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被鉴定人所在单位预付,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需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因此,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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