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安置房是自己的标准:以房屋登记或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土地、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配置土地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面积向具有城市户口的被拆迁人出售。安置房所有权一般归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需要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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