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原告某典当公司,但被告并未取得该房产共同所有人(被告妻子)的同意,同时典当公司也没有按《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除此之外,典当公司还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签字手续不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本案经双方律师的努力,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比较满意。
办案思路及心得
典当行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比较古老、传统的行业,自2001年8月8日公布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的业务范围有较大的放宽,特别是允许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业务及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业务,但随着典当提供便捷融资服务的同时,其自身的人员管理、业务流程、行业自律等问题也是一个共性问题,所以,典当行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并创新产品,以促进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裁判结果
本案经双方律师的努力,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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